*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31日)停止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
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及<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额
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总公司:
现将《<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及<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及
《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外经贸企业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687号)和《关于在全国非主营出口业务外经贸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5号)精神,现就贯彻该两文件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收汇数的确定
出口收汇数是指企业在年内实现的、并经境内外汇指定银行结汇的各项外汇收入,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出口的外汇收入;进料加工商品复出口的外汇收入;展品、样品、寄售商品及小卖品出口的外汇收入;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工缴费和增值外汇收入;国内中标出口外汇收入及其他出口外汇收入。边境小额贸易、易货贸易等没有外汇收入或不经外汇指定银行结汇的出口收入不包括在内。总公司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除原油和成品油以外的14种出口商品(下同),其中非所属企业和出口收汇数不作为总公司的收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