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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及〈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实施意见》[失效]

  (2)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5%(含)-10%的,按人均月增资35元掌握;
  (3)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10%(含)以上的,按人均月增资50元掌握。
  6.其它按规定应核增的项目。
  需核减的部分是:
  1.企业当年成建制划出职工的工资;
  2.上年一次性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
  3.上年发生的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如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外占用其它基金自行设立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项目等;
  4.其它国家规定应核减的项目。
  (二)1994年以前已经批准按当地政府规定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或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办法)的外经贸企业,从1994年起改按外经贸部、劳动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办法执行。其基期工资总额,可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并按下列因素调整后核定:
  1.企业上年实际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增加的工资,据实核入基期工资总额;
  2.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统一核算管理的企业新建项目由基建移交生产后增加人员的工资、扩建项目增人增资以及成建制划入(出)人员的工资按实发数核增(减);
  3.原在基期工资总额外单列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及洗理费项目,由企业报送其参照执行的有关文件和1993年末执行人数,经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审核后可列入1994年基期工资总额;
  4.对1993年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的部分困难企业,按规定核增的基期工资总额〔核增方法同前述第(一)5款〕。
  从1995年起的基期工资总额原则上按上年清算的应提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的基期工资总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关于审批程序
  (一)外经贸部直属各总公司和外贸中心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和劳动管理体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编制汇总所属企业的基期出口收汇数、利税总额和工资总额,计算出相应的基期美元、利税工资含量,报外经贸部审核汇总并列明所属企业经劳动部、财政部审定后,由外经贸部向各总公司和外贸中心批复。
  基期出口收汇、利税、工资总额和美元、利税工资含量一经核定,在本考核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如因国家政策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对企业影响较大的,经劳动、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审定,可对基数予以调整。
  报告期的工资总额,应在已经批复的基期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根据年度会计决算,如实汇总所属企业(财务挂钩)的报告期出口收汇数、利税总额后,根据出口收汇增减数、利税增减额,计算出相应的报告期美元、利税工资含量(或浮动比例)和工资总额,于次年3月20日以前报外经贸部审核汇总并列明所属企业报经劳动部、财政部审定后,由外经贸部下达到各总公司和外贸中心,由总公司和外贸中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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