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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失效]

  常年应产量的计算,以当地种植最多的主要粮食(以下简称主粮)为标准,其他粮食折合主粮计算。
  第七条 同等的土地,因勤劳耕作、善于经营或种植经济作物,其收获量超过常年应产量者,仍照常年应产量计算,不多计;因怠于耕作,其收获量不及常年应产量者,亦照常年应产量计算,不少计。
  第八条 凡因兴修水利,或以其他方法改良土地,而提高常年应产量,其费用,属于私人自筹者,常年应产量,在五年以内不改订;属于国家兴办者,常年应产量,在三年以内不改订。
  第九条 林木或其他特产,其计征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拟订,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条 农业人口的计算,按填造农业税清册时农户的实有农业人口计。其不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得不计;但革命军人和供给制工作人员,得在其家计入农业人口。
  雇农在自己家中计入农业人口,不在雇主家中计算。
  家居乡村的烈士家属计算农业税时,得将烈士名额,附入农业人口数内,以示优待。

第三章 税率与计征办法

  第十一条 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平均农业收入不超过一百五十市斤主粮者,免税。
  依前项规定,纳税户不及农业户百分之九十者,其起征点得递降至一百二十市斤,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该省(市)具体情况规定之。
  第十二条 农业税的税率规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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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级│全家每人平均全年│税率%┃税级│全家每人平均全年│税率%┃
┃  │农业收入(市斤)│   ┃  │农业收入(市斤)│   ┃
┃  ├────────┼───╂──┼────────┼───┨
┃  │  150斤以下│免 征┃21│ 1231--13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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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1--190  │  3 ┃22│ 1311--1390  │ 24┃
┠──┼────────┼───╂──┼────────┼───┨
┃ 2│  191--230  │  4 ┃23│ 1391--1490  │ 25┃
┠──┼────────┼───╂──┼────────┼───┨
┃ 3│    231--270│  5 ┃24│   1491--1590│ 26┃
┠──┼────────┼───╂──┼────────┼───┨
┃ 4│    271--310│  6 ┃25│   1591--1690│ 27┃
┠──┼────────┼───╂──┼────────┼───┨
┃ 5│    311--350│  7 ┃26│   1691--1790│ 28┃
┠──┼────────┼───╂──┼────────┼───┨
┃ 6│    351--390│  8 ┃27│   1791--1890│ 29┃
┠──┼────────┼───╂──┼────────┼───┨
┃ 7│    391--430│  9 ┃28│   1891--1990│ 30┃
┠──┼────────┼───╂──┼────────┼───┨
┃ 8│    431--470│ 10┃29│   1991--2110│ 31┃
┠──┼────────┼───╂──┼────────┼───┨
┃ 9│    471--510│ 11┃30│   2111--2230│ 32┃
┠──┼────────┼───╂──┼────────┼───┨
┃10│    511--550│ 12┃31│   2231--2350│ 33┃
┠──┼────────┼───╂──┼────────┼───┨
┃11│    551--610│ 13┃32│   2351--2470│ 34┃
┠──┼────────┼───╂──┼────────┼───┨
┃12│    611--670│ 14┃33│   2471--2590│ 35┃
┠──┼────────┼───╂──┼────────┼───┨
┃13│    671--730│ 15┃34│   2591--2710│ 36┃
┠──┼────────┼───╂──┼────────┼───┨
┃14│    731--790│ 16┃35│   2711--2850│ 37┃
┠──┼────────┼───╂──┼────────┼───┨
┃15│    791--850│ 17┃36│   2851--2990│ 38┃
┠──┼────────┼───╂──┼────────┼───┨
┃16│    851--910│ 18┃37│   2991--3130│ 39┃
┠──┼────────┼───╂──┼────────┼───┨
┃17│    911--990│ 19┃38│   3131--327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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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91--1070 │ 20┃39│   3271--3410│ 41┃
┠──┼────────┼───╂──┼────────┼───┨
┃19│  1071--1150 │ 21┃40│   3411斤以上│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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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151--1230 │ 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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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的计算,以主粮为标准,按原粮以市斤为单位。   ┃
┃   2.表列起征点150斤,依第十一条的规定,得递降至120┃
┃     斤,即第一级“151斤--190斤”得改为“121斤┃
┃          --190斤”              ┃
┃   3.本税率采用起征点的全额累进。计算方法举例如下:   ┃
┃  每人平均收入 200斤,应纳税额= 200×4%=8斤。    ┃
┃   每人平均收入 500斤,应纳税额= 500×11%=55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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