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失效]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依照本条例所规定的税率计征,不得自由增加或减少。特殊户全年收入在二十万市斤以上者,得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征收额,但包括地方附加在内,最高不得超过其农业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三条 凡农业收入不能以人口平均计算者,依左列规定计征:
  一、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的耕地收入,用以充作各该机关经费者;其耕地,雇工经营者,按其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七计征;出租者按其租额的百分之十计征。
  二、公营农场,按其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十计征。
  三、祠堂、会社、寺庙、教会的耕地,自耕者,按其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四计征;雇工经营者,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征;出租者,按其租额的百分之四十计征。
  四、喇嘛庙、清真寺的耕地,其农业税计征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另行拟订,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四条 凡纳税户的土地分散在外省(市)县(市)者,其农业税依左列规定计征:
  一、省、县、区、乡交界处的自耕地佃耕地,一律就纳税户所在地合并计征。
  二、出租地分散在外省(市)者,就土地所在地单独立户按一人计征。
  三、出租地分散在本省各县(市)或本县(市)各区、乡者,其应合并计征或分别立户计征,由省(市)县人民政府依纳税之便利规定之。
  第十五条 农业税以总收入为计征标准,自耕地、出租地和佃耕地,因其收入性质有总收入和纯收入的不同,依照政府奖励劳动,照顾生产的原则,应按左列规定折算后,再依照第十一、第十二两条的规定计征之:
  一、自耕地和雇工经营土地的收入为总收入,每一百斤作一百斤计算。
  二、出租地的收入为纯收入,每一百斤作一百二十斤计算。
  三、佃耕地的收入为交租后的收入,实低于总收入,每一百斤作八十斤计算。
  第十六条 出租地和佃耕地的纳税办法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依法减租和依法交租的土地,由业佃双方按各自收入计算负担。
  二、未依法减租的土地,除业主收入部分按出租收入依率计征,由业主缴纳外,佃户收入部分,按百分之九的税率计征,亦由业主缴纳。
  业主在交税后,进行减租时,得由应减租额中,将代佃户所交税额扣除之。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