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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申请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申请办法
 (1992年10月2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促进国家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与繁荣。
  第二条 科学基金面向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研究项目的申请:
  1.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特别是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针对我国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特点,以及开拓新兴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四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与规划,结合学科发展战略,每年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提出资助的主要范围、鼓励研究领域和定向研究课题,指导申请。
  第五条 科学基金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申请,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和高技术新概念新构思探索项目(简称高技术探索项目)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科学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九条 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的科学基金项目数(不含重点项目、重大项目)不超过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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