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地区科学基金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科学研究基础薄弱地区研究工作的支持,促进全民族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地区科学基金。
第二十条 地区科学基金仅接受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西藏、广西、海南、云南、贵州、江西等省、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属单位科技工作者的申请。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项目。
第二十一条 在上述限定地区内的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的科研人员,以及其他地区在上述限定地区兼职的科研人员均不得作为第一申请者提出申请,但可作为合作者参加。
第六章 高技术探索项目
第二十二条 高技术探索项目是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的组成部分。国家拨专款,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立项和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技术探索项目必须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需要,开展创新性研究,以期为高技术计划目标的实现和发展,探索新理论或新技术途径。
第二十四条 高技术探索项目按限定的领域和主题进行资助。申请者必须依据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发布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新概念新构思探索项目指南》的要求,定向提出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外留学人员,可在回国前按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申请时间提出申请。项目获准后,待申请者回国并确定了工作单位,即予以资助。保留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3日公布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办法》、1986年10月8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青年科学基金暂行办法》、1988年11月7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设立地区科学基金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