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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新技术推广应用暂行管理办法

节育新技术推广应用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7月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计划生育对象的健康与安全,加强对节育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育新技术是指为达到节育目的而研制或引进的安全、有效、简便、易被使用者接受的节育新方法、新药品、新材料及新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系统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计划生育系统实行《节育新技术推广应用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申请推广应用的节育新技术项目,必须经中试、多中心试验并经部委级以上鉴定通过,符合国家药政、药械管理规定。
  第六条 研究单位在计划生育系统推广应用节育新技术必须根据推广范围向国家或省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七条 国家或省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节育新技术推广应用申请书》后,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审查,经“节育新技术推广应用专家指导小组”评审通过,发给《节育新技术推广应用许可证》。
  《节育新技术推广应用申请书》和《节育新技术推广应用许可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监制(以下分别简称《申请书》和《许可证》)。
  第八条 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设“节育新技术推广应用专家指导小组”    
(以下简称“指导小组”),该小组由有关专家五至七人组成。
  第九条 指导小组的工作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及育龄人群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其任务是:
  (一)对拟推广应用的节育新技术方案及可行性进行评审;
  (二)对推广应用的节育新技术提出推广应用规模、范围、期限等具体实施方案;
  (三)协助解决推广应用点上出现的疑难问题及并发症的鉴定处理;
  (四)考查、了解推广应用情况,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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