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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0日)废止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11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计科技[1992]2239号)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八个五年计划起,国家计委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是一种新型的科研开发实体,它的主要宗旨是将有市场价值的重要应用科研成果进行后续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着力于开发科研成果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需要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增强产业实力,为我国经济隔几年上一个新台阶服务。
  第三条 依托于具有雄厚实力的科研院所、大学或企业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其目的是探索科研与生产结合的有效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加强科研成果向生产转化的薄弱环节,提高我国工业生产技术的开发和竞争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促进利用高科技改造传统产业,加速高科技产业化的进程。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持续不断地为规模生产提供成套的工程化研究成果;
  2.促进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3.积极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
  4.培养、吸引相关学科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才;
  5.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的主要特点是:
  1.以市场为导向,从事科研成果的工程化研究与开发;
  2.在组织上切实保证企业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有效参与,在工程化研究的过程中与企业紧密结合;
  3.具有国内一流的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综合能力及相应的队伍;
  4.具有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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