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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4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4月6日)废止

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1992年8月12日人事部发布)

  第一条 [宗旨]
  为使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支持更多的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对象]
  1978年以来回国,在非教育系统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 [借款条件]
  1.申请借款人具有承担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的能力。
  2.申请借款人或所在单位确有还款能力。
  3.所承担的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属国家急需或“短、平、快”,预期有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四条 [借款用途]
  购置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包括一些必需的零部件)、实验材料、化学试制、消耗材料和图书资料,改装实验室及有关科研业务支出。借方如违反规定将借款挪作他用,人事部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并根据情节处以10%以内的罚款。
  第五条 [借款种类、数额、期限]
  种类:人民币。
  数额:一般在10万元左右,最多不超过25万元。
  期限:一般为1-2年,最多不超过3年。
  第六条 [手续费]
  人事部根据借款数额、期限,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其比率原则上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收手续费视作国拨资金,继续用于支持其他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研工作。
  第七条 [借款必备的文件]
  1.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申请表
  2.合同书
  3.担保书
  担保书还应包括担保单位资信证明、担保单位情况表。
  借方为企业单位的应由银行作为担保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由银行或借方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担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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