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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布《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颁发<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6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日)废止

劳动部关于颁布《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1989年8月12日 劳锅字〔1989〕5号)


  原劳动人事部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发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试行规定》试行以来,对加强锅炉产品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检内容和项目,以及提高监检质量起了积极作用。我们根据试行的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试行规定》修定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现予以颁布,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原《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试行规定》同时废止。此件请转发至地、市级劳动部门及有关检验单位、制造厂。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加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统一监检内容和项目,保证监检质量,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的监察范围内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45Mpa的锅炉产品。受检单位必须是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 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在锅炉制造现场进行。受检单位应对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交检的产品必须是自检合格的产品。
  第四条 监检工作的技术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标准和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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