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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布《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每年十月底应将本省监检情况按附件四汇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

 制造厂名:       锅炉型号:       工厂产品编号:
━━┯━━━━━━━━━━━━━━━━━━━━┯━━━━┯━━━━━━━序号│     检  检  项  目     │检验结果│检验员  日期──┼─┬──────────────────┼────┼───────
 1 │ │设计资料              │    │
──┤ ├──────────────────┼────┼───────
 2 │资│出厂资料              │    │
──┤ ├──────────────────┼────┼───────
 3 │料│设计(含材料)更改的审批证明    │    │
──┤ ├──────────────────┼────┼───────
 4 │ │出厂资料中的设计(含材料)更改说明 │    │
──┼─┼──────────────────┼────┼───────
 5 │ │产品使用的材料牌号         │    │
──┤材├──────────────────┼────┼───────
 6 │ │材料验收              │    │
──┤料├──────────────────┼────┼───────
 7 │ │受压元件钢板移植标记        │    │
──┼─┼──────────────────┼────┼───────
 8 │ │焊缝外观质量            │    │
──┤ ├──────────────────┼────┼───────
 9 │ │拉撑件的焊缝外观质量        │    │
──┤冷├──────────────────┼────┼─────── 10 │ │锅筒纵缝对接边缘偏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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