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8月17日 民〔1989〕福字37号)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举办社会福利企业,不仅能有效地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改善和提高社会特殊困难成员的生活水平,而且可以为国家创造财富,为社会保障事业增加积累,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但是,多年来社会福利企业一直没有招用残疾职工的统一标准,形成了各行其是的局面。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使其逐步标准化、规范化,并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特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望各地遵照执行。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生产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必须认真作好招用残疾职工的工作。
  第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原则是:面向社会,会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充分考虑残疾人员的特殊情况,扬长避短,合理使用。
  第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优先招用下列残疾人员:
  1.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及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的毕业生、结业生;
  2.社会各界有计划地举办的各类残疾人员职业培训班的毕业生、结业生;
  3.革命伤残军人和优抚对象中的残疾人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