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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4.具有特殊专长或技能的残疾人员。
  第七条 凡男性十六至四十五周岁,女性十六至四十周岁,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可以招用:
  1.视力残疾者
  指双眼或单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难于从事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者。
  视力残疾包括:
  (1)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2)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3)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4)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5)一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等于0.3,两眼最佳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
  2.听力、语言残疾者
  听力残疾指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的声音,语言残疾指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因而均难与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一)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既聋又哑);(二)听力丧失,但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三)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失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又分聋和重听两类,包括:
  (1)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等于或大于91分贝。
  (2)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71~90分贝。
  (3)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56~70分贝。
  (4)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41~55分贝。
  3.肢体残疾者
  指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者。可分为:(一)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二)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三)脊椎(包括颈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四)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包括:
  (1)四肢在不同部位残缺,或上肢残缺,但借助器械能够补偿部分功能。
  (2)偏瘫或双下肢截瘫,但上肢及手尚保留部分功能。
  (3)单肢或单肢以上功能障碍。
  (4)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45度,脊椎侧凸大于30度。
  (5)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3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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