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 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考核中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被委托单位的条件及资格要进行考核认可,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考核单位除应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核单位的主考人员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二)每种作业的主考人员不少于二名;
(三)考核条件和手续应满足该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要求。
第十九条 主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三)掌握本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具备判断、排除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或险情的能力;
(五)具有较丰富的现场急救知识。
第二十条 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二条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复审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