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6年4月30日)废止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总行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从1994年4月1日起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应速将《实施细则》转发辖内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二、各分行通知辖内外资金融机构在一个月内按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做必要的调整,其中包括资本金(营运资金)的补足;外资银行分行生息资产的缴存;存款准备金的缴纳等。
  三、外资金融机构现有的资本金(营运资金)及补充部分均按4月1日的市场汇价折算。
  请各分行将新条例及实施细则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系指人民银行省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省会城市的)及人民银行市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非省会城市的)。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外国的金融机构”系指经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认可并受到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条例》所称“申请书”需由申请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行长)签署,并应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第五条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连同审查意见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