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涉台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23日 司发通[1992]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司法行政涉台事务管理办法》发布施行,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
司法行政对台工作是全国对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政策,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司法行政对台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在中央对台方针政策指引下,为早日实现“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作出积极贡献。
对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加强请示汇报,严格执行中央对台方针政策和遵守各项对台工作纪律。
司法行政涉台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涉台事务管理,推动两岸法学界、法律界的交流和往来,促进社会的和平统一,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涉台事务,应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宣传党和国家“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工作的基本方针,宣传大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增加台胞对大陆的了解。
第三条 司法部对司法行政涉台事务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司法部台湾事务办公室具体管理司法行政涉台事务。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及部直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不得与台湾团体、人士商谈有关涉台公证、律师、司法协助及其他司法行政事务的政策问题。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及部直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的下列涉台事项须报司法部批准:
(一)由海峡两岸共同组织的法律问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交流活动;
(二)邀请台湾人士来大陆参加会议或其他活动;
(三)受台湾有关单位、个人邀请赴台参加其举办的会议或活动;
(四)赴台参加在台湾举行的国际会议;
(五)邀请台湾法律界团体或个人来大陆参观访问;
(六)部属院校举办有台湾人士参加的讲习班或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