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完成非主管部门委托的研究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按上述规定上报外,还应同时报送任务的委托部门。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该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按上述规定联合上报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其它有关部门,除其中可以独立应用的单项科技成果外,不得单独上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每年一月十日前将本部门上一年度的《重大科技成果一览表》报司法部。司法部汇总后,每年一月底前报国家科委。
第五条 科技成果上报应附送如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报告表》(格式见附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等);
(三)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加以注明);
(四)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第六条 司法部对收到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并将其中符合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向国家科委推荐,办理国家登记。经国家科委审核,系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的,国家科委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定期公布。公布后三个月无异议的,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颁发“证书”(发给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者证书”(发给“证书”中所列项目主要完成者)。
第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公布的科技成果是国内首创查新的重要依据之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科技成果都有权提出异议。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国家科委将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宣布撤销。
第八条 司法部系统科技成果的鉴定,应按国家科委的规定和《司法部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进行认真严格审查并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九条 司法部系统的科技成果奖励主要是“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按《司法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试行)实施。
第十条 完成科技成果单位上报成果时,应按保密条例规定,提出保密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并在材料的保密部分划上标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