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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一)检测鉴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做出结论;
  (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主持鉴定单位汇总后做出结论。对重大项目的科技成果,必要时可召开专家鉴定会,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做出结论。
  第五条 专家鉴定会聘请专家的人数一般控制在5-13人。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与被鉴定成果的技术内容无关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会。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第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基础研究成果主要是学术论文、试验研究报告,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报告的证明材料,论文被引用情况,与国内外同类成果比较及国内外专家的评价材料等。
  (二)应用研究成果主要是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试验研究报告,技术指标的测试报告,有关设计图表,技术规程,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对照分析材料及经济、社会效益方面的旁证材料等。
  (三)软科学成果主要是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资料,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
  (四)凡申请视同鉴定的项目,必须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应用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备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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