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成果完成者进行答辩、重复试验、和补充有关资料、证明后再进行鉴定的权利。如果科技成果完成者不能提供充分的文件,致使鉴定委员会不能形成完整的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有权在鉴定结论中注明。
第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鉴定评价结论,并对鉴定结论承担技术责任,对所鉴定的成果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鉴定项目的保密技术占为己有,然后抢先发表论文,制造产品,申报专利和奖励。
第十二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对提交的鉴定报告认真审核,发现鉴定报告中有重大缺陷的,应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进行补充鉴定和评价。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搞形式主义的,有权驳回鉴定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鉴定报告经部科技办审核批准后,由部科技办就鉴定合格的科学技术成果颁发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 对鉴定委员会成员,组织鉴定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发给适当技术咨询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司法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进一步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推动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奖励司法行政系统在科技领域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作出了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