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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第十五条 评为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符合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条件的,经部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开发、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关。
  第十七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是在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广应用过程中给予物质、经费、技术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八条 主要完成人及单位按贡献大小排列,主要完成单位授予奖状,主要完成人授予个人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主要完成人除干部、工人外,也包括犯人、劳教人员。
  第二十条 主要完成单位的行政领导,在组织和支持该项目的完成,推动科技进步上起到重要作用,并有突出事迹者,可申报成果组织奖(附突出事迹材料,由初审部门审查核实盖章),经评审后,对同意授奖者在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励的同时,授予成果组织奖个人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为:一等10人、二等8人、三等7人、四等6人。
  第二十二条 获奖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70%。
  第二十四条 获奖项目奖金不重复发放,已获奖项目,如又获得上一级的奖励,只补发奖金差额部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获奖项目统一公布。未获奖项目不通知,材料和评审费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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