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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代行民间纠纷处理权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代行民间纠纷处理权的批复
 (1992年9月18日 司发函[1992]370号)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能否作为受理处理民间纠纷的主体的请示》(闽司[1992]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根据现行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因此,城市街道办事处负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指导调解民间纠纷的法定职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因为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基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有指导人民调解的职责,所以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代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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