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
(1955年6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