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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进展,国家急需制定各项法律,以适应国家建设和国家工作的要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些部分性质的法律,不可避免地急需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为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十一条第十九项的规定,授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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