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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失效]

  (一)陆军、公安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三年;
  (二)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中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
  (三)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第八条 自每年3月1日起到下一年2月底止,为征集年度。现役期限从征集年度下一年的3月1日算起。
  第九条 根据军队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延长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但不得超过四个月;国防部有权将现役军人从这一军种调往另一军种,并随着改变他们服现役的期限。
  第十条 服现役期满的军士,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的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至少一年。
  第十一条 军士和兵服预备役的期限到年满四十岁为止,期满后退役。
  第十二条 国防部有权对受过医务、兽医和其他专门技术训练的女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必要时可以组织她们参加集训。
  在战时可以征集受过上述训练的女性公民到军队中服役,也可以对条件适合的女性公民加以专门技术训练。
  第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设立兵役委员会领导兵役工作。兵役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都设立兵役局。兵役局是办理兵役工作的军事机构。
  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根据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委员会和兵役局的规定,办理兵役工作。
  第十五条 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自愿参军的军士和兵,应当根据国防部的命令,分期复员,转入预备役或者退役。国家按照他们服现役时间的长短,发给不同数量的生产资助金,并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妥善安置,使他们各得其所。

第二章 征集

  第十六条 在每年的6月30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七条 在每年的6月30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6月30日以前按照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局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和初步体格检查。经兵役登记和初步体格检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兵役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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