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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失效]

  第二十八条 军士和兵服现役期满后转入第一类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在征集年度内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平时免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和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了预备役登记的年满十八岁到四十岁的女性公民,都编入第二类预备役。
  在征集年度内未被征集服现役而编入第二类预备役的预备役军人,自编入预备役时起的五年内,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第三十条 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都按年龄分为一、二两等:
  (一)三十岁以下为第一等;
  (二)四十岁以下为第二等。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军士和兵,在服预备役期间,都应当按照国防部的命令参加集训。
  第三十二条 第一类第一等预备役兵,被挑选准备担任军士职务时,应当按照国防部的命令参加集训;集训期满后转入军士预备役。
  第三十三条 第一类第一等预备役军士,被挑选准备授予少尉军衔时,应当按照国防部的命令参加集训。集训期满,经考试及格取得少尉军衔的转入军官预备役;考试不及格的继续服军士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四条 服现役期满的退伍军官或者未服满现役即已退伍的军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取得预备役尉官军衔的军官,和在非军事部门中服务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并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人员,都编入军官预备役。
  军官预备役按年龄分为一、二两等。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一)陆军、空军和公安军的军官:
  少尉:现役三十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岁
  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中尉:现役三十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岁
  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上尉:现役三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大尉:现役三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少校:现役四十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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