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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
(1965年1月19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了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交常务委员会办理的第一百八十八号提案,对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决定如下:
  一、陆军的步兵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陆军的特种兵和公安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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