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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的决定
(1955年11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11月10日第二十六次会议讨论了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湖北省人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否可以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委员的问题,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概不能在各级人民委员会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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