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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失效]

  (一)耕畜(耕种用的马、牛、骡、驴等)、大型农具(犁、新式犁、马拉农具、水车、风车、抽水机等)、农业运输工具(车、船等)等。这一类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所不可缺少的,应该尽先由合作社统一使用。
  (二)成片的林木、成群的牧畜(成群地放牧或者饲养的牲畜)等。这一类生产资料同农业有密切的关系,一般地应该逐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三)大型的副业工具和副业设备。这一类生产资料同农业的关系比较不固定,合作社只需要统一使用其中的一部分。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私有的耕畜的处理办法,可以有以下三种:
  (一)社员的耕畜还是由社员私有,并且由他自己喂养,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正常的租价租用(私有私养公用)。这种办法,一般地适用于初办的合作社。
  合作社租用的这些耕畜,在合作社不需用的时候,本主可以自己使用、租给别人或者借给别人。但是本主如果出卖这些耕畜,必须得到合作社的同意。
  如果合作社在租用期间因为照管不周,以致社员的耕畜死亡或者残废,要给本主以适当的赔偿。
  (二)社员的耕畜还是由社员私有,但是由合作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给本主以适当的报酬(私有公养公用)。
  私有公养的耕畜生下的小畜,可以由合作社和本主伙分收益,也可以完全归本主或者完全归合作社。处理的办法,参照当地的习惯议定。
  如果合作社因为照管不周,以致社员的耕畜死亡或者残废,也要给本主以适当的赔偿。
  (三)社员的耕畜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正常的价格收买,转为全社公有。这种办法,是一切合作社在办了相当时期以后所必须采取的。有些合作社虽然办得不久,但是确实有力量收买和喂养耕畜,也可以采取这种办法。
  为了兼顾社员的负担能力和本主的利益,合作社收买耕畜的价款应该在适当的期限内分期地付给本主;期限一般地以三年为宜,至多不能超过五年。没有付清的价款的利息问题,由合作社和本主协商解决。
  农业生产互助组公有的耕畜,在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时候转为全社公有,对于个别没有入社的组员,可以由合作社给以适当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合作社可以按照生产的需要租用。租用的报酬,按照开始租用的时候这些东西值多少钱、能用多少年来议定。
  租用的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有了损坏,由合作社负责修理。如果损坏很大,不能修理,由合作社赔偿。
  小型农具(镰刀、锄头等)由社员自备自修。
  第二十八条 社员私有而合作社经常需用的大型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合作社可以按照收买耕畜的办法收买,转为全社公有。
  农业生产互助组公有的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在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时候,按照处理互助组公有的耕畜的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社员私有的林木,应该根据以下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一)零星树木,归社员自己所有,自己经营。
  (二)需要经常投入大量劳动的林木,例如果园、茶山、桑田、桐山、竹林等,应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由合作社付给合理的报酬。报酬的议定,要根据收益的大小和经营的难易,兼顾本主以前所费的工本和合作社今后所费的工本。
  (三)费工比较少、收益比较多的成材林,例如松林、杉林等,经过本主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合作社经营这种林木所得的收益,在扣除所费的工本(护林、砍伐、运送等)和应得的利益以后,其余部分都给本主。
  (四)新栽的幼林应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本主应得的报酬可以到有收益的时候再付。如果本主同意,幼林也可以由合作社按照他所费的工本收买,转为全社公有。幼林转为公有以后,林地的土地报酬问题,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习惯处理。
  第三十条 在畜牧业不占主要地位的农业生产合作中,社员私有的牧畜,一般地还是归社员自己所有,自己经营。如果牲畜数量很大,合作社又有发展畜牧的适当条件,经过合作社和本主双方同意,也可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本主应得的报酬,参照当地的习惯议定。
  社员要求合作社收买他的牲畜,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合作社可以收买,转为全社公有。
  第三十一条 社员的大型的副业工具和副业设备,应该按照副业的性质来处理。如果副业宜于由家庭经营,工具和设备应该归社员自己所有;如果副业宜于由合作社集体经营,工具和设备可以按照处理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的办法处理。

第五章 股份基金

  第三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准备种子、肥料、草料等生产开支,为了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需要向社员征集股份基金。用作生产开支的,叫做生产费股份基金;用来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叫做公有化股份基金。
  股份基金一般地由社员按照入社的土地分摊。如果社员的土地报酬比较低,也可以按照劳动力分摊一部分;如果土地报酬很低甚至没有报酬,就应该完全按照劳动力分摊。如果征集的股份基金是用在畜牧业、林业或者副业生产方面的,可以另行规定分摊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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