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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失效]

  年度生产计划应该逐步地做到包括以下的内容:播种计划和产量计划;劳动力和畜力的使用计划;生产资料的供应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副业生产计划。
  为了保证年度生产计划的完成,合作社应该按照当地的农事季节或者耕作段落,订出一个季节或者一个段落的计划,具体地规定生产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期限。
  为了使年度生产计划能够有长远的打算作根据,并且使合作社的活动能够适应整个农村的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合作社应该制定三年以上的长期计划,全面地规划这个时期内各项生产和建设的任务。

第七章 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

  第四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进行有组织的共同劳动,必须按照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条件,实行劳动分工,并且建立一定的劳动组织,逐步地实行生产中的责任制。
  合作社为了实行农业生产中的责任制,应该把社员编成几个生产队,把生产队作为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让各个生产队在全社的生产计划的指导下,自行安排一个时期的和每天的生产。
  生产队可以按照需要,分成临时性的生产组。规模比较小的合作社可以只分生产组,不设生产队。
  合作社应该指定专人担任或者兼任会计员、技术员、饲养员、保管员等。公共牲畜比较多的合作社,可以设专门负责喂养牲畜的生产队或者生产组。
  副业规模比较大的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设专门负责副业的生产队或者生产组。
  生产队设队长,生产组设组长,负责全队全组的生产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合作社在配备田间生产队的成员的时候,一般地应该使各个队在劳动力的多少上、技术的高低上、领导力量的强弱上和居住地点的远近上相差不多,都便于独立活动;在给各个生产队分配任务的时候,应该作适当的安排,使各个队都能够经常有工作。
  第四十五条 生产队的组织应该是常年固定的。但是一开始也可以是一个耕作段落的或者一个季节的组织,以便取得经验,逐步地过渡成为常年的组织。
  田间生产队有了常年固定的组织以后,各个队所负责经营的土地,所使用的耕畜和农具,也应该逐步地做到常年固定,以便各个队能够负责经营好分配给它的土地,负责保护好分配给它的耕畜和农具,能够作出自己的生产计划,负责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
  田间生产队有了常年固定的组织以后,合作社对于生产队的人员、耕畜、农具还是可以作必要的调整和临时的调动。
  第四十六条 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注意正确地分配本单位每个人的劳动任务,充分地发挥有组织的共同劳动的优越性,使生产效率提高;并且尽量地使每个人(特别是老弱病残的社员)都能够发挥力量,都能够从劳动中得到一定的收入。
  在可能的范围内,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给每个人指定负责专管的地段或者工作,彻底地实现生产中的责任制。
  第四十七条 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在每天工作完毕的时候,检查本单位各人的工作成绩,并且根据工作定额登记各人所应得的劳动日。如果合作社还没有规定工作定额,队长或者组长要在一定时期内,召集队员或者组员,根据各人的工作状况,民主评定各人所应得的报酬。
  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等负责工作人员,应该经常地有计划地检查生产队、生产组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除了有特殊情形得到社员大会许可的以外,都必须每年在社内做够一定的劳动日。
  第四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应该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纪律必须包括以下各项:
  (一)不无故旷工;
  (二)劳动的时候听指挥;
  (三)保证劳动的质量;
  (四)爱护公共财产。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社员,要进行教育和批评;如果情节严重,应该酌量给以扣减劳动日、赔偿损失、撤销职务以至开除出社的处分。

第八章 劳动的报酬

  第五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劳动的报酬,应该根据“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逐步地实行按件计酬制,并且无条件地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为了实行按件计酬制,必须规定各种工作的不同的定额和不同的报酬标准。
  对于一种工作,在一定的土地、耕畜、农具、天时等条件下,一个中等的劳动力做了一天所能够达到的数量和质量,就是这一种工作的定额。合作社必须逐步正确地规定全社各种工作的定额。定额不应该定得太低,以免多数社员都可以不费力地超过定额;也不应该定得太高,以免多数社员都达不到定额。如果原定的定额太低,或者太高,或者劳动条件有了变化,就应该适当地修改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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