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每一种工作的定额所应得的报酬,用劳动日作计算单位。一个劳动日等于十个工分。完成每一种工作的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的多少,应该根据每一种工作所需要的技术程度、劳动过程中的辛苦程度和这种工作在整个生产中的重要性来评定。完成一种中等工作定额,应该记一个劳动日。
合作社必须正确地评定完成每一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完成各种工作定额所得的劳动日必须有适当的差别,这种差别既不要太小,也不要太大。一方面要防止平均主义,不使担任繁难工作的社员吃亏;另一方面也不要使一部分工作报酬标准过高,大家抢着做,一部分工作报酬标准过低,没有人愿意做。
第五十一条 在没有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以前,合作社可以暂时采取“死分活评”的办法,按照每个社员劳动力的强弱和技术的高低评定一定的工分,再根据他每天劳动的实际状况进行评议,好的加分,不好的减分,作为他当天所得的劳动日。但是这种办法既费时间,又不能按照每个社员的实际的劳动正确地计算报酬,因此,合作社必须尽快地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以便克服劳动报酬上的混乱现象,避免生产上的损失。
第五十二条 一个劳动日能够分到多少东西,根据全社全年收入多少东西来决定。一般地说,全社全年在生产中得到的实物和现金,在扣除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土地报酬以后,用全社全年劳动日的总数来除,除出来的就是每一个劳动日所应该分到的。全社全年的收入越多,一个劳动日分到的也越多;全社全年的收入少了,一个劳动日分到的也就少了。因此,每一个社员为了多得收入,既要自己积极劳动,以便多得劳动日;又要努力促进全社的整个收入增加,使每一个劳动日所能够分到的东西跟着增加。这样,就使社员的个人利益和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
第五十三条 合作社内因为参加社务工作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工作人员,可以每年由社员大会议定,根据他所负担的工作的多少和工作成绩的好坏,补贴他适当数目的劳动日。合作社主任所得的补贴,加上他自己参加生产劳动所得的劳动日,一般地应该高于全社中等劳动力所得的劳动日的平均数。会计员和规模很大的合作社的主任等工作人员,如果必须脱离生产劳动,他们所应得的报酬也由社员大会议定;这种报酬一般地应该相当于或者高于中等劳动力所得的劳动日的平均数。
第五十四条 受代耕待遇的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可以把代耕的人(无论是不是社员)代他们完成的劳动日作为他们自己的劳动日。领代耕费的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如果他们和合作社双方同意,也可以把所得的代耕费交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照记相当数目的劳动日。
第五十五条 为了把劳动报酬上的按件制同劳动组织上的责任制结合起来,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推行包工制,就是把一定的生产任务,按照工作定额预先计算出一定数目的劳动日(如果合作社还没有规定工作定额,可以按照当地包工的习惯,议定一定数目的劳动日),包给生产队限期完成。生产队无论因为劳动效率高,少用了劳动时间,或者因为劳动效率低,多用了劳动时间,都得到同样数目的劳动日。
如果生产队的工作质量不合要求,合作社可以要求它重做,或者酌量地扣减它所应得的劳动日。如果生产队的工作时间超过了限期,合作社也可以酌量地扣减它所应得的劳动日。如果生产队在生产中克服了特殊的困难,创造了特殊的成绩,合作社应该酌量地多给劳动日。
实行包工制的生产队所得的劳动日,应该按照各个队员实际上完成工作定额的多少分配给队员。如果合作社还没有规定工作定额,可以暂时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评定各个队员所应得的劳动日。
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尽可能从实行耕作段落的和季节的包工制(小包工),逐步地过渡到实行常年的包工制(大包工)。
在实行常年包工制的时候,应该规定生产队所必须完成的农作物的产量计划和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所必须负责执行的生产资料的供应计划,并且实行超产奖励制。对于超额完成了产量计划的生产队,应该酌量地多给劳动日,作为奖励;对于经营不好,产量不到计划数的百分之九十的生产队,也可以酌量地扣减劳动日,作为处罚。如果在包工期间遇到不能抗拒的灾害,应该根据受灾程度,修改产量计划。
第五十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劳动竞赛中优胜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在生产技术、生产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给以奖励。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领导得好,超额完成了全社的生产计划的时候,经常负责社务的工作人员也应该得到适当的奖励。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分配
第五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应该在制定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年度预算,也就是财务收支计划,提交社员大会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