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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失效]

  合作社的预算应该包括:资金(包括实物和现金)的来源和本年使用资金的计划;本年生产总值(包括农业和副业生产中所得到的实物和现金)的概算和分配的概算。
  第五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社员交纳的股份基金;生产的收入;社员的投资。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合作社可以请银行或者信用社贷款。
  第六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资金,必须严格地注意节约,避免浪费。每年预算中的生产费(包括种子、草料和社内肥料的开支,向外购买肥料、农药的费用,修理农具、医治耕畜的费用,租用社员的耕畜、农具的报酬,生产管理费等)的多少,应该按照各地方各合作社的具体情况规定,不应该过高或者过低。生产费的各个项目,应该定出开支的限额,其中生产管理费的限额不能超过全年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一。
  合作社应该教育和监督自己的工作人员在使用资金的时候厉行节约,并且应该教育和监督全体社员爱护公共财产,防止公共财产的浪费和损失。
  第六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损失,应该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
  预算内一般的开支,必须经过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预算内较大的开支,必须经过管理委员会通过。追加预算,必须经过社员大会审查和批准。对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会计员有权拒绝。
  合作社的一切收支必须有单据证明,会计员必须凭单据记账。会计和出纳必须逐步地做到分人负责:会计员管账不管钱,出纳员管钱不管账。出纳员无权自行支付任何款项。
  合作社的一切公共财产必须有专人保管,并且定出登记、保管和按时清点的办法。
  合作社社员如果对于公共财产有贪污、盗窃、破坏的行为,或者由于不负责任造成公共财产的重要损失,都必须赔偿,并且受到应得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合作社应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账目必须按时公布。每个社员所得的劳动日的账目,按月、按生产季度公布。财务开支,按月、按年度公布。公共财产的清单,在年度结帐的时候公布。
  合作社监察委员会必须定期检查合作社的各种账目。
  第六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全年生产中得到的实物和现金,有以下两种分配办法:
  (一)在由社员家庭各自负责交纳农业税、交售国家所统购的农产品、向采购机关出卖农产品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下列次序进行分配:
  一、扣出本年生产中的各项消耗,留作下年的生产费。
  二、留出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支付社员的土地、林木和牲畜的报酬,支付租种的土地的租金。
  四、按照农业生产、副业生产和社务工作的全部劳动日,分配社员的劳动报酬。
  (二)在由合作社统一负责交纳农业税、交售国家所统购的农产品、向采购机关出卖农产品的情况下,应该首先履行上述对国家的义务,然后对余下的实物、现金和由交售、出卖农产品得来的现金按照上一项所列的次序进行分配。
  实行第一种办法的合作社应该积极准备实行第二种办法。
  第六十四条 公积金的用途限于进行合作社的基本建设(例如购买耕畜、农具和副业工具,修整土地,保持水土,兴修小型水利,垦荒,造林等)和增加生产费,不能挪作别用。公积金的数量,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一般地不要超过合作社每年实际收入(生产总值扣除生产中的各项消耗)的百分之五,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可以逐步地提高到百分之十。但是,在经营技术作物的合作社,公积金可以略为增加。
  公益金的用途限于发展合作社的文化事业和公共福利事业,也不能挪作别用。公益金的数量,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一般地可以占合作社每年实际收入的百分之一,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可以逐步地提高到百分之二或者百分之三。
  第六十五条 在丰收的年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可以酌量增加。在灾荒的年份,公积金、公益金和社员的土地报酬应该酌量消减,社外的贷款和社员的投资可以由合作社向债权人请求延期归还。下年的生产费如果不能留够,可以在下年收获以后补齐。
  第六十六条 春季和夏季收获的农产品,在合作社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应该按照社员所得的劳动日的数目,同时顾到社员的实际需要,预先分配给社员,到生产年度终了再结算。
  合作社的现金收入,在合作社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也可以根据社员的实际需要,允许社员(特别是有困难的社员)预支,到生产年度终了再结算。社员预支,一般地不应该超过他已经完成的劳动日预计应得的报酬。
  第六十七条 分配给社员的实物和现金的搭配,以及各种实物的搭配,都要尽量顾到社员的实际需要。属于国家统购统销范围内的产品,社员中间有多余的,有不足的,合作社应该加以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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