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公积金、公益金和合作社所积累的别的一切公共财产,都不允许分散。社员退社,只能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带走还是他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不能分走合作社所积累的任何公共财产。两个以上的合作社合并的时候,不允许任何一个合作社分掉合并以前所积累的一切公共财产。
已经积累了公共财产的合作社,在接受新社员入社的时候,除了要他交纳应交的股份基金以外,不应该对他提出额外的要求。
第十章 政治工作和文化福利事业
第六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的协助下,进行合作社的政治工作。
合作社的政治工作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向社员讲解国内外时事,宣传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政府的政策,特别着重宣传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和各种农村工作的政策,号召社员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巩固工农联盟,建设社会主义。
(二)提倡爱护合作社和爱护公共财产,提倡勤俭办社,爱社如家。
(三)教育社员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反对破坏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开展劳动竞赛,提倡钻研和改进生产技术,鼓励社员在劳动中发扬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增加生产,增加收入。
(五)发扬合作社内的民主,鼓励社员积极地参加社务管理,为不断地改进合作社的工作而斗争。
(六)进行集体主义的教育,加强全体社员之间、生产队同生产队之间、合作社同合作社之间、合作社同社外劳动农民之间的团结,提倡社员彼此在生活上互助互济。在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特别注意民族间的团结互助和互相尊重风俗习惯的教育。
(七)提高社员的革命警惕性,加强合作社的保卫工作。
第七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积极地动员、组织和帮助社员扫除文盲,学习文化和科学。
合作社应该有计划地开展文化、娱乐和体育的活动,提高社员的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注意社员在劳动中的安全。在分配劳动任务的时候,要注意照顾社员的身体状况。
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的社员要设法医治和给以帮助;对于因公牺牲的社员要抚恤他的家属。
第七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发展以下的福利事业:
(一)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和社员家庭卫生工作。
(二)组织农忙托儿所,解决女社员的困难。
(三)女社员生孩子的时候,酌量给以帮助。
(四)社员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酌量给以帮助。
第十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七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选出合作社主任领导日常工作。
合作社主任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对外代表合作社。
第七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以下的职权:
(一)通过和修改社章。
(二)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决定土地和别的主要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
(四)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所提出的生产计划和预算、各种工作的定额和各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
(五)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通过新社员入社。
(七)决定对于社员的重大奖励和重大处分。决定开除社员。
(八)决定社内的其他重大事务。
社员大会行使第(一)(二)(三)(四)项职权和决定开除社员,必须有三分之二社员的出席,出席社员过半数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行使其他各项职权,必须有过半数社员的出席,出席社员过半数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七十五条 社员大会由管理委员会召开,每季至少开会一次。
第七十六条 合作社在社员人数过多,或者居住地点过于分散,召开社员大会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经过县级人民委员会许可,可以由社员代表大会代行社员大会的职权。
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和产生办法,应该由管理委员会提出,报请县级人民委员会批准。为了便于反映全体社员的意见,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能过少,一般地不能少于一百名。
社员代表大会代行本章程第七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职权和决定开除社员,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代行其他各项职权,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