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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
(1958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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