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九五六年起,在十二年内,国家应当储备足够一年到两年之用的粮食,以应急需。
(二十六) 改善居住条件
随着合作社生产的发展和社员收入的增加,农业合作社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和协助社员,在自愿、互助、节约开支和节省用地的原则下,有准备地、有计划地、分批分期地修缮和新建家庭住宅,改善社员的居住条件。
(二十七) 除四害
从一九五六年起,在十二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老鼠、臭虫、苍蝇和蚊子。
(二十八) 努力消灭危害人民最严重的疾病
从一九五六年起,在十二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危害人民最严重的疾病,例如:血吸虫病、天花、鼠疫、票疾、黑热病、钩虫病、血丝虫病、新生儿破伤风和性病。其他疾病,例如:麻疹、赤痢、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脊髓灰白质炎、白喉、肺结核、麻疯、沙眼、甲状腺肿、大骨节病、克山病等,也应当积极防治。积极培养医务卫生人员,包括中医在内。
积极开展群众的经常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养成人人讲卫生、家家爱清洁的良好习惯。讲求清洁卫生的根本精神,是为了消灭疾病,人人振奋,移风易俗,改造国家。
(二十九) 保护妇女儿童
对于妇女的生产劳动,坚决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农业合作社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可以成立适合需要的临时简便的农忙托儿组织。在分配工作的时候,对于女社员的生理特点应当予以照顾。对于农村儿童参加农忙时期的辅助劳动,应当根据他们的年龄和体力,做出适当的规定。
卫生部门应当为农村训练助产员,积极推广新法接生,保护产妇和婴儿,降低产妇的染病率和婴儿的死亡率。
除了少数民族的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使家庭避免过重的生活负担,使子女受到较好的教育,并且得到充分就业的机会。
(三十) 实行“五保”,优待烈属和残废革命军人,供养和尊敬父母
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指定生产队或者生产小组在生产上给以适当的安排,使他们能够参加力能胜任的劳动;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的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
对于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和享受残废抚恤金以后仍然不能维持生活的残废革命军人,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优待办法给以优待,使他们的生活不致低于一般社员的水平。
应当教育青壮年男女供养和尊敬自己的父母,使年老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在生活上得到合理的照顾,在精神上得到充分的安慰。
(三十一) 扫除文盲,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
从一九五六年开始,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在十二年内,基本上扫除青年和壮年中的文盲。争取在乡或者社逐步设立业余文化学校,以便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文化水平。农村办学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除了国家办学以外,必须大力提倡群众集体办学,允许私人办学,以便逐步普及小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