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以单位名义获得的奖状、奖杯、奖牌、奖品等。
三、各个历史时期制发的宣传本行业务的宣传单、画册,颁发的各类证书。
四、国内各级政府、部门授予各单位的各种荣誉证书、锦旗及馈赠的礼品、纪念品等。
五、中国人民银行在国际交往中接受的各种赠品。
六、中国人民银行在各个历史时期发行的人民币票样。
七、能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科技化发展进程的具有代表性的退役设备(大型的可拍照留存)。
八、各单位各个历史时期使用过的具有明显时代特征且具史料价值的办公用具。
九、能反映本单位发展和各个历史时期使用过的牌匾或标志(大型的可拍照留存)。
十、因机构变动形成的作废印章。
十一、各单位出版的具有史料价值的各种书刊、出版物。
十二、其他能反映本行历史发展足迹的实物。
第三章 实物档案的收集
第六条 各单位业务部门和个人都有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实物档案或提供征集线索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私存实物档案。
第七条 各驻外机构应直接向总行档案处移交实物档案。
第八条 实物档案一经形成,相关部门即应及时将其移交到本单位档案部门,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及时移交的实物档案应先由档案部门登记编号后,暂由相关部门妥善保管,年底前统一移交档案部门。
第九条 档案部门应按规定对收集的实物档案进行筛选和鉴定,保证实物档案的收藏质量,避免良莠不分、过多过滥。
第十条 档案部门应按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实物档案的接收登记手续,填写“实物档案接收清单”(见附1),接收清单项目包括:档号、实物档案名称、件数、颁发(赠予或产生)单位、接收机构(个人)、备注、移交人、接收人、移交日期,第一联由档案室留存,第二联由移交人留存。
第四章 实物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 为方便档案的保管与利用,档案部门应对实物档案进行分类。分类号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定义为:
01字画、书信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