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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02奖品、证书、锦旗类
  03礼品、纪念品类
  04人民币票样类
  05银行卡类
  06电子设备类
  07办公用具类
  08书刊、出版物类
  09牌匾、印章类
  10其他
  第十二条 实物档案的档号采用十位阿拉伯数字编写,1-4位为档案产生年度,5-6位为分类号,7一10位为顺序号,顺序号采取分年度小流水编号法。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实物档案逐件编写实物档案目录(见附2),目录项目包括:编号、档号、实物档案介质、实物颁发(赠与)机构、件数、接受机构(个人)、移交人姓名、移交时间、经办人、备注等。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实物档案外观的前提下,应在实物档案上附贴实物档案标签(见附3),标签项目设置档号、颁发(赠予)单位、接收日期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每年均应对实物档案进行清点与统计,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实物档案目录清单上报总行办公厅。

第五章 实物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物档案介质不同,配备相应的保管器具及有利于实物档案保管的“八防”设施,对实物档案进行安全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档案部门应定期对实物档案检查,维护实物档案的秩序状态和实体形状。
  第十八条 本单位各部门借用实物档案需填写实物档案借用审批单(见附4),经批准后方可借用。审批单项目包括:借用单位、借用人、借用人电话、借用实物档案介质、借用用途、借用时间、负责人签字、档案部门经办人签字等。
  第十九条 档案部门借出实物档案,借用人需填写实物档案借用登记簿(见附5),登记簿项目包括:编号、档号、借用单位、借用人姓名、联系电话、借用实物档案介质、件数、借用用途、借用时间、借出日期、归还日期、经办人等。
  第二十条 借用实物档案的部门,在实物档案借用期间内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借用期满应及时交回档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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