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15日 银办发[2005]2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实现基建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的规范化,确保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资料的完整,总行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简称基建档案)的管理,确保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资料的完整,依据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档案是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包括购房)工作的历史记录,是基本建设工作和房屋日常维护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解决产权纠纷、维护人民银行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也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档案是指人民银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大型维修工程项目或购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项目从酝酿、审批到建成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法律文书、计算材料、图纸、图表以及照片、声像等形式与载体的档案资料的总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 基建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相关规定执行,包括:
一、基建文件材料
(一)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
1.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修项目前期调研材料,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协商、接触材料,与地方相关机构、人员的往来信函等,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修项目的内部报批材料(包括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