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无需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改扩建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及购房档案资料的立卷工作,以本单位档案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接受本单位档案部门的指导。
第十四条 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分类,同一个工程项目的文件材料应集中在一起。案卷内排列顺序应为:文字材料在前,图纸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草)稿在后。文字材料装订成册,图纸不装订,折叠后直接装入档案盒。
第十五条 归档的基建项目材料记载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图物相符。按规定已通过审批、检查、验收程序的文件,负有责任的各方应在文件指定位置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第十六条 归档的基建项目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并经过系统整理编目,由项目负责人审查后方可归档。
对遗失、缺少的资料,应该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并加盖提供基建项目材料部门(设计或施工部门)印章后归档。
第十七条 凡遗失或缺少的基建项目材料应详细说明,由两人以上经办人员在该说明上签字确认,并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为档案材料归档。
因遗失、缺少的基建项目资料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基建档案以建设(购房)项目为单位编制档号。即基建档案分类代码(2位)+项目顺序号(3位)+年度(4位)+案卷顺序号(3位)。
(一)基建档案分类代码为JJ。
(二)年度为新建、改扩建项目竣工年度或购房年度。
(三)项目顺序号为档案部门按接收基建档案的顺序编制的序号,即001、002……改扩建(重新立项)项目的档案编制新的项目顺序号。
(四)案卷顺序号为一个基建项目内案卷的排列序号,即001、002……
例:
图(略)
第十九条 在基建档案盒盒脊处依次填写档号、项目名称及内容。也可将档号、项目名称及内容打印后,粘贴在盒脊处。
第二十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基建档案的验收和归档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基建档案要督促立卷人重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