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31日 银办发[2005]221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人民银行信访档案管理,进一步做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信访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信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银行信访档案的管理,维护信访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信访档案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在信访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音像制品及其他资料、制品等。信访档案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重视信访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信访档案资料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防止信访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第四条 人民银行各级信访工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访档案的管理。各级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信访档案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信访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严守档案秘密。
第六条 信访档案归档范围
(一)中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对信访工作的指示和印发的规定、办法和通知。
(二)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信访工作的制度、办法、规定和通知。
(三)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在办理信访事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报告、信息、报表、签报、简报、摘报、来信来访的登记、记录及信访人的申诉、举报、控告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