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31日 银办发[2005]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声像、照片是各项工作形象、直观的记录方式,声像、照片资料生动、真实地反映了人民银行的历史发展进程,应该纳入档案管理的范围。为规范人民银行声像、照片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保证人民银行档案资料的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总行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都有向档案部门移交声像、照片资料的义务。人民银行鼓励单位、个人向档案部门捐赠反映和记录人民银行工作和业务历史面貌的照片,总行鼓励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向总行档案处移交对总行有保存价值的照片。
各单位应按照上述两个办法的规定,做好声像、照片档案工作。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的管理,使声像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外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声像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光盘以及其他载体的声像资料。声像档案生动、形象、直观地记录了各单位的发展和历史进程,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各单位应重视声像档案工作,自觉按时移交声像档案。
第二章 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五条 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人、著名人物视察工作或参加各单位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