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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各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各类专业会议以及学术会议等形成的声像资料;
  (三)各单位举办的重大纪念、庆典、竞赛、群众文体娱乐活动形成的声像资料;
  (四)行领导视察工作、接受采访以及重要礼宾活动的声像资料;
  (五)各单位领导出访、组织或参加国际金融界会议及重要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
  (六)反映各单位各项业务发展(包括重要业务谈判、贷款支持大中型项目建设等)的声像资料;
  (七)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活动以及签字仪式的声像资料;
  (八)电台、电视台采用播出的有关本单位重要活动的声像资料;
  (九)各单位或与外单位联合录制的电视片、专题片、广告片;
  (十)国内外著名学者、知名人士、英模人物来本单位讲学、作报告的声像资料;
  (十一)其他具有特殊意义和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三章 声像档案的归档、整理和保管期限

  第六条 声像档案制作者以及声像资料的承办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完成摄像录音后,及时整理录音带、录像带,并编写说明,填写“声像档案移交清单”(见附表1,以下简称移交清单),于一个月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移交档案部门的声像档案资料格式应统一规范,录像带必须是DV-mini或DVC-PRO的格式,光盘必须是VCD或DVD格式。
  第七条 归档的声像档案应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要详细、准确,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主要人物和摄像者或录音者。光盘形式的声像档案,所附文字说明应制作成电子数据包含在光盘中。
  第八条 归档的声像档案是原版、原件。单位或个人向档案部门移交声像档案应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内容包括:单位、制作人、档案载体、规格、数量、事由、序号、内容、制作时间、制作地点、播放时间、移交人、移交日期、接收人、接收日期等。
  第九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要对归档的声像档案进行审查、检查,审查、检查内容包括:归档的声像档案声音是否清晰、完整;所附文字说明是否完整、准确;一盒磁带不得录制两项内容等。并将审查、检查结果在声像档案目录备案中注明。
  第十条 声像档案的整理由档案部门完成。声像档案采用类别一年度一事由分类法,按声音类或影像类分类,并按其形成的时间顺序和事由排列,编写分类号,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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