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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声像档案移交清单(略)
  2.声像档案目录(略)

  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银行照片资料的收集归档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外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照片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以感光材料为载体、以影像为主要反映方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包括底片、照片、文字说明)。照片档案是人民银行工作及各种活动的历史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照片档案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档案部门配置专用设备和装具进行照片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确保照片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 人民银行各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移交照片资料的义务。鼓励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向档案部门移交、捐赠有价值的照片资料。
  接受捐赠照片资料的单位应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接受捐赠单位应在协议许可的范围内使用捐赠照片资料。

第二章 照片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六条 照片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人、著名人物视察各单位、接见各单位人员或参加各单位重大活动的照片;
  (二)各单位领导出访、组织或参加国际金融界会议及重要外事活动的照片;
  (三)记录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和各类专业、专题会议以及学术活动的照片;
  (四)反映各单位业务发展(包括重要业务谈判、贷款支持大中型项目建设等)的照片;
  (五)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活动以及签字仪式的照片;
  (六)记录各单位重大事件的照片;
  (七)反映各单位地址变迁的照片;
  (八)反映各单位职工教育培训和参与各项大型文体、公益等活动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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