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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2005)

  (一)对人民银行的工作或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
  (二)检举、揭发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干部、员工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求;
  (四)其他属于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要重视信访工作,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并将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要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信访工作;信访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信访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人民银行办公厅负责联系、协调与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国家信访局,各地方党委、政府和各金融机构信访部门及人民银行各司局之间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人民银行系统信访工作中发生的问题;指导、检查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信访工作。
  第七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办公厅(室)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各单位应设立信访工作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信访工作人员具体协调、处理信访事宜。信访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及基本业务知识,应当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文明接待、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用于接待来访人员的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
  第九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定期分析信访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指导检查信访工作。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金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的政策;
  (二)受理、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和其他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下级机关和其他单位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对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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