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具体办理的信访事项;
(八)向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反映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的信访情况予以统计,在每季度的前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统计报表报送上一级人民银行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每年初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信访工作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银行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信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工作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定期交流信息。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要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信访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221号)的规定,妥善保管信访档案。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转送、交办本单位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机构受理;对不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应当当场书面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匿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信访人直接向人民银行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以外的有关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七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人民银行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收到信访事项按下列原则受理:
(一)对本单位和下级机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的,应当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