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举报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转交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受理;被举报人已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要求解决个人待遇问题的,应由本人所在单位受理。
(四)反映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合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各级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关程序,转交行使监管职责的相应机构受理。
(五)信访事项涉及要求解决与金融机构发生的纠纷或对金融机构处理纠纷意见不服的,应转交该金融机构的上级机关受理。
第四章 信访人来信的办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来信的转送
(一)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收到信访人来信,应由信访工作人员登记来信人姓名(名称)、地址、收信日期及来信内容摘要,按照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转送本单位有关部门、所属分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办理。
(二)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转人民银行的信访人来信,由办公厅提出分办意见,经行领导审阅批示后,分送有关司局、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直属企事业单位办理。
(三)人民银行行级领导同志批示的信访人来信,由办公厅信访部门直接转送有关司局、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直属企事业单位办理。
(四)有关司局、分行、营业管理部在受理信访人来信时,应认真履行登记手续,登记完毕后报送分管负责同志签批办理意见。
第二十条 信访人来信的办理
(一)来信反映问题涉及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经有关领导同志明确批示的,由总行有关司局直接办理。
(二)来信反映问题涉及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的,由人民银行分行办理。
(三)来信反映问题涉及人民银行县(区、市)支行的,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对信访人来信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加盖信访人来信来访专用章后寄送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字迹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反映的信访事项,可比照纸质信访人来信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信访人来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到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上访,信访工作人员应负责联系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指派人员到信访部门的接待场所接谈。被指派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到或迟到。遇有多人(5人以上)上访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负责接谈人员要向信访人提出推选代表的明确要求,所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