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来访时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对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记录。
第二十五条 负责接待信访人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当面解答来访人提出的问题,指明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接访结束后对重要的群体上访事项需要形成文字材料的,由接访人员起草并报相关部门阅知。
第二十六条 对信访人来访反映事项的转送与办理,参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来访人擅自闯入办公场所、在机关门外滞留等行为,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来访人进行劝阻;对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机关办公秩序的,由本单位保卫部门商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就同一问题5人以上信访人同时来访时,为群体上访。对有可能给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上访,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行报告。必要时涉访单位的有关领导应亲自接待信访人。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结合本单位信访工作实际,制定处置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核查与督办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将延期办理的理由告知信访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意见,由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负责起草,信访部门加盖信访人来信来访专用章之后,转交承办部门由其送达给信访人或机构。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向承办单位的上一级机构提出复查请求的,负责复查的单位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将书面答复送达信访人。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向该复查单位的上一级机构提出复核请求的,受理复核的单位应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形成书面意见,送达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