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不再受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举报类的信访事项,有关核查单位在查清事实后,应据实写出核查报告,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应有明确意见。凡是查出确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核查单位应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核查单位完成核查工作后,应及时向所管辖的上一级单位书面报告核查结论,各分行应于接到核查结论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上报核查报告。核查报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以正式文件上报。
第三十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发现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信访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转人民银行核查的信访事项,由有关承办的总行司局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总行信访部门对所转送并需要核查上报结果的信访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人民银行信访工作部门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可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七章 信访信息报送
第四十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要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机关提供重要信访信息。
第四十一条 信访信息包括:
(一)对金融政策提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
(二)对改进人民银行工作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
(三)领导同志关注、信访人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检举、揭发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其领导人严重违规违纪且提供相关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