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访信息。
第四十二条 信访信息采取《信访简报》、《信访信息》、《信访人来信摘报》、《专报》等形式报送。
第四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和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要立即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逐级报告,事态未得到妥善处置的要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
第八章 信访工作纪律和奖惩
第四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部门,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或电话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所办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四十七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上报或迟报、漏报核查报告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工作度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任。
第四十九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显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包括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以及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五十一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