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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科研院所暂行工作条例

(5)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

第五章 实 验 室

 第十七条 实验室装备现代化是科学技术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和标志之一。科研院所必须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发扬自力更生精神,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研制仪器设备,并适当引进部分先进仪器、设备,逐步实现实验室现代化。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实行定期的维修和计量标定制度,保证数据图谱的准确可靠;
  大型通用仪器,应当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维修、运转和操作。研究人员上机操作,需持有经过严格考核的各该仪器、设备的操作证,无操作证者,不得上机操作。
 第十九条 重点院所应根据需要建立公用实验室,负责全所的试验、分析化验、测试、计算等技术服务工作及测试技术研究工作。凡属公用大型仪器设备,均应根据情况实行统一管理,以充分发挥仪器和设备作用。

第六章 科研条件和附属工厂

 第二十条 研究院所应有专职机构或人员负责创造科研条件,主要是:
(1)紧密配合本院所工作需要,进行科研仪器、设备、装置的设计、研制和维修;(2)为本院所实验室的现代化而进行技术设计和规划;
(3)对全院所的检测等技术工作进行指导,如计量精度标定,新购大型仪器验收等;
(4)检测技术队伍的培养等。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根据需要设立机修厂及若干中间试验工厂(车间),为本单位研究工作服务。
  院所下属机修厂主要为科研设备、仪器、装置、试样进行加工和维修,试制新的实验装置、测试设备和仪器。
  中间试验是实验室研究的继续,它的目的是验证实验室研究成果,为工业生产进行各种条件试验,提出科学数据。中间试验结果,应当有书面报告及相应图纸、样品、样机、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附属工厂在保证科研专题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承担试制和小批量生产任务,也可承担外单位委托任务,增加收入,以改善科研条件和职工福利。

第七章 情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情报研究总所是冶金系统科技情报研究中心,同时又是冶金情报管理机构,对冶金系统各单位的情报业务。负有协调和指导的职责。它的工作范围是:
(1)研究国内外冶金科技的发展情况和趋势,进行战略分析和评价;
(2)收集国内外冶金科技新理论新技术及有关经济资料和数据,供有关部门参考;(3)广辟来源,打通渠道,建立国内外冶金情报文献库和数据库,逐步形成情报资料手工检索体系和自动化检索网络,办好冶金科技资料档案馆,为科研、规划、设计、生产、建设单位服务;
(4)组织冶金科技情报网的活动及声象、实物样品交流;
(5)管理冶金科技情报刊物;
(6)参加重大科研成果鉴定会议,管理冶金系统科研成果及其档案资料,并及时宣传报导;
(7)开展冶金系统的国际文献交换。
 第二十四条 重点科研院所应建立情报研究室,围绕自己的研究领域或本院所承担的重大专题搜集国内外科技和经济情报,翻译有关资料,研究分析国内外发展趋势,编辑出版技术资料,建立本单位的技术资料室,逐步建立数据库,开展院内外的情报和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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