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实行科研课题合同制和成果有偿转让,由科研院所、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课题研究和成果转让的具体内容,起止日期,双方的责任、收取费用的办法等。
第五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经济管理,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了解科研动态,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 直属科研院所的利润及净收入,按下列比例支配:30%上交给冶金部作为科研基金;70%留给院所,其中70%作为本单位科研基金,3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金,由院所长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批准使用。
第十二章 人员的职责、考核和晋升
第五十四条 科研技术人员、实验操作人员和生产工人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党政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生产、服务人员也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人人责任分明,事事有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 对科研技术人员、工人、管理人员和各级干部,都要定期进行考核。
对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要贯彻多途径、多标准的原则。
1.对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在科学技术和生产建设上的贡献;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对实验室建设所起的作用;科研组织工作的成绩等。对以上各方面的工作,不能求全,应区别岗位,区别主次,分别要求,各有侧重。
2.对于承担不同性质工作的科研技术人员(如理论工作、实验工作、仪器设备研制等),在考核的要求和方法上,也应有所不同。
3.对于开辟新领域、新方向的工作,不能同比较成熟的或有基础的领域中的工作一样要求,在考核时要适当估计在打基础和探索过程中所取得的进展。
4.考核集体进行的工作成绩时,既要肯定集体的贡献,又要实事求是的评价负责人和每一个参加者的贡献和作用,特别要充分评价提出新思想、新概念、新方法的人的主导作用。
对管理人员的业务考核,也要贯彻多途径、多标准的原则,区别岗位,分别要求。
对科研管理人员的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在科研组织和管理上的贡献;协调生产、设计、科研各方面力量所起的作用等。
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对后勤作出的贡献;对经济管理所起的作用等。
对工人要进行考核,尤其是对青年工人要进行技术和文化水平的综合考核,作为晋级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技术水平和工作贡献,及时晋升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会计师、经济师等。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应破格晋升,不受资历、学历、年龄的限制。要做到知人善任,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科研院所应建立各类业务人员的考核档案。
第五十七条 新担负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有关专业的基础知识,掌握科研的基本方法和实验技术,提高外文水平,提高独立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经过三至五年,经考核,仍不宜继续做研究工作的,应调整做其他工作。
第五十八条 冶金部直属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分配,优先照顾重点院所。其他大专院校毕业生从教育部分配给冶金部以后也优先照顾重点院所。毕业生到院所后,试用二年,试用期满后,再确定工作岗位。
第十三章 人员的培养
第五十九条 在职研究技术人员的培养、深造,主要通过研究工作实践。同时,要结合研究工作发展方向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学习,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